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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 临高法院撤销缓刑判决,其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海南特区报 2018-12-09 10:17

□记者畅凯通讯员吴丹枫

本报讯近日,临高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收监一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先后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警示了社区矫正人员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管。

临高县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和新盈检察室在联合检察中发现,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2017年10月21日,李某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将对方打伤,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临高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一次。2018年8月22日晚,李某某伙同他人打砸混凝土搅拌车和司机,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临高县司法局再次给予其警告一次。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严重违法。

临高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后,县司法局及时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判决。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李某某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后,临高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捕到案收监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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