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尊敬的吕钟秀、吕嘉龙阁下:
阁下于2016年12月23日购买了我司开发建设的碧桂园?金沙滩1#公寓楼1层B102号商品房,并签订了《临高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合同”),因阁下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二期楼款,且逾期超过90日,根据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现我司正式通知阁下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总房款15%的违约金,违约金从阁下已支付的部分购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我司保留向阁下追缴的权利。因阁下通讯电话及地址变更未告知我司,我司特通过报纸登报方式将解除通知送达阁下,30日公告期满后当日合同解除。
特此通知。
海南临高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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