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持刀砍人致轻伤 移车起冲突,男子获刑7个月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因移车与他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方某饶持刀伤害他人,致人二级轻伤,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方某饶有期徒刑7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13时20分许,方某饶(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临高县人)因为移车与被害人钟某及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便纠集同伙持刀追砍钟某,致钟某左上臂及右大腿等处被砍伤。经鉴定,钟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饶伙同他人故意持刀伤害钟某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某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方某饶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7000元,且取得钟某的谅解,可酌情对方某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方某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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