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辱骂诽谤法官拒悔改 被陵水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本报讯(记者赵世馨麦文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案件承办人遭遇当事人恶意辱骂、投诉,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陵水某镇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一案,董某某向陵水法院提出申请承办人回避,经审查认为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决定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董某某以欲向其他法院起诉为由向陵水法院当庭提出撤诉。陵水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诉。董某某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陵水县检察院、陵水县政府等单位投诉,认为承办人涉黑、违法办案等。同时,在公共场合多次恶意对承办人进行辱骂、诽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后,在陵水法院工作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询问时,董某某仍没有悔改之意。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确保法官正常履职,陵水法院依法对董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理性表达诉求,而非通过侮辱、谩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威严,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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