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管理费 年度收支情况 陵水一物业被业主告了
本报讯小区物业因未将物业管理费用年度收支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公示,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被告陵水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方圆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示2017年至2019年物业服务报告。
曲某是陵水海棠福湾某号小区业主,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于同日与方圆物业签订《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方圆物业为海棠福湾某号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签订后,曲某依约履行缴费义务,但方圆物业未履行其公示、回复质询的义务。据此,曲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查明,方圆物业采取酬金制经营模式。诉讼过程中,其于2020年4月6日将2014年至2019年收支情况以“损益表”的形式在案涉小区进行张贴公布,“损益表”内容包含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等相关项目。再查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费标准张贴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前台,停车费收费标准张贴于小区进出口等其他相关区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规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2017至2019年的信息公布问题,原、被告签订的《规约》《协议》中未对公布的内容、项目进行具体约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等均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而该情况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掌握的内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提供。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陵水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吴佳穗
新闻推荐
加强多领域监督 陵水检察院派驻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检察工作站成立
本报讯(记者赵世馨麦文耀)11月2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吊罗山分局挂牌成立派驻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