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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辅警收取6000元“好处费” 为组织卖淫者通风报信 陵水警方捣毁一卖淫窝点,4人分别获刑

海南特区报 2020-12-15 09:23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男子彭某南协助他人,组织失足女从事非法卖淫活动。为躲避警察查处,彭某南行贿辅警人员王某舟6000元。王某舟收钱后在该卖淫窝点营业期间,主动向彭某南通风报信过一两次。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彭某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吴某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吴某波是胞兄弟关系,与被告人李某是情人关系,与被告人彭某南是朋友老乡关系。吴某波、李某无工作、无经济收入。2018年10月,吴某、吴某波、李某商量,准备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宾馆二楼开设卖淫窝点(以经营洗浴城为幌子)。

在该卖淫窝点营业之前,被告人彭某南基于老乡关系等原因,为使该卖淫窝点能在营业期间不被警方查处,彭某南将吴某波转给其的人民币6000元送给英州派出所辅警王某舟请求“予以关照”。王某舟收钱后在该卖淫窝点营业期间,主动向彭某南通风报信过一两次。

该卖淫窝点在营业期间,共计招募组织失足女10名以上人员进行非法卖淫活动。2018年12月8日23时许,陵水公安局根据线索,组织警力对英州宾馆二楼将该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罗某晨、周某妹、罗某妹等7名失足女,嫖娼人员杨某、胡某亮等及被告人李某、吴某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吴某波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和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南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是投资者,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吴某波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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