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法院厘清涉案财物去向,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解除查封涉案车辆获当事人赞扬
本报讯(记者赵世馨许光伟通讯员吴彬彬)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民事法官近日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厘清了涉案财物去向,获得当事人赞扬。
李山(化名)拖欠谭清(化名)劳务工程款及利息一案,陵水法院判决李山应向谭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7年10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李山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谭清向陵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山名下有一辆汽车,陵水法院依法将该车查封。2018年3月2日,马利(化名)向陵水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车辆,为实际权利人,涉案车辆的查封不当。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马利向陵水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经审理发现,李山名下的车辆实际出资人为某汽车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了购销协议。之后,因李山未付清首付且未按期还款,授权该汽车公司全权处理该车辆。该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与马利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马利支付购车首付款,取得涉案车辆,并按期偿还车辆贷款,且为车辆办理了车险。
本案承办法官吴彬彬经层层剥析认为,依物权法规定动产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李山未依约支付剩余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汽车公司亦未将车辆交付给李山,故李山并未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而马利在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后支付大部分对价并按期支付贷款,已实际交付车辆,在法律意义上即为真正所有权人,就算尚未办理过户,也不可否定其享有物权,该物权当然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综合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撤销陵水法院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涉案车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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