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旅游景区可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魏铭纬)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6月8日获悉,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娱乐等要素的价格”。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将第四条修改为:“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和过江索桥、高空玻璃栈道等体验类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四)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优惠政策。”将第九条修改为:“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可以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征求意见稿》还删除第十条第三款、删除第十四条等。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fc_fgw@hainan.gov.cn。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发展改革委842室,邮编:5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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