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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要做到“静而不冷”

法制时报 2018-07-24 18:04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一些地方就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如2017年3月,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

设立离婚冷静期,并非为了干涉婚姻自由,而是为了避免一些“冲动的魔鬼”,为了更大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经历一定程序,谈好了找民政,谈不好找法庭,都需要一定时间。离婚冷静期不是不准离婚,而是在为避免冲动离婚略尽微力。

婚姻自由是一种基本自由,谁都无权干涉,但也应当把人们的担心当作提醒,防止离婚冷静期被滥用,甚至带来误伤。正如很多人讲的,感情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嫌疑的离婚情形,冷静期有可能成为“虐待期”。最高法发文规定,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应该视作是一个前提条件,法院不能无视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见,仅仅为了刷存在感,为了秀所谓的“暖心”而去挑战婚姻自由,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而是要做到“静而不冷”。所谓“静”,是指根据情况充分权衡,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之后,可以让双方“静一静”,但不能当“甩手掌柜”,甚至为一方所利用,让当事人感受冷意,面临更大伤害。离婚冷静期与婚姻自由并不违和,关键要看人民法院如何把相关规定把握好、运用好。(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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