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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三公经费”为公信加分

法制时报 2018-08-10 21:49

法治周评

民政部8月7日通过官网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公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5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公开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等“三公经费”。慈善组织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处罚慈善组织。

中华民族向来就有互相守望、见义勇为、扶困济危的优秀传统,不过慈善组织之建立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间并不长。由于尚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营机制,尤其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不仅导致慈善组织参差不齐,且慈善腐败及丑闻不断,使其公誉度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伤,已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在的问题依然是信息不透明。有不少慈善组织通过线上线下号募捐,但该慈善组织是怎么设立的、有没有募捐资格等基本信息并不公开。至于募捐财产的总额多少,具体去向如何、效益怎样、“三公经费”占比等更是秘不示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加上慈善组织内部结构治理本就不规范,致使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暗箱操作,挪用、侵占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

无疑,慈善信息公开将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可见当务之急正是从公开“三公经费”入手,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刚性程序;健全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流程去向以及投资交易等有关信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可谓小雨来得正是时候。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慈善信息公开也是建立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捐赠者监督的基石。我们应该相信,信息公开日亦是慈善组织公信力、号召力和凝聚力重建之时。

(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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