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一步约束“霸王条款”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丁小溪)消费者经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被称为“霸王条款”。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合同编草案,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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