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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县一少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引关注律师称不适用刑事和解

法制时报 2018-09-25 22:11

近日,一则“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的消息,持续引发网友关注。

河南鲁山县官博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提到,鲁山县某中学16岁的小赵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后,在调解委员会帮助下促进双方父母和解,小赵父母赔偿了8万元给受害人。检察官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文章提到,小赵得以重返校园。小赵的母亲因此给检察院送来锦旗,文中“冰释前嫌”一词引发热议。

9月22日,当地检察院回应外界称,河南省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

目前网友观点主要聚焦在对未成年人强奸案进行调解是否符合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以及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殷清利。

邓学平:这里要做一个澄清,老百姓认为取保候审就是交钱了完事,其实不是。取保候审不是最终的一个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种,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记者:本案的目前进度是:当地检察官调查嫌疑人家庭背景——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双方取得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赔偿8万元——检察院将“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邓学平:对。需要着重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这个案件就此终结了。

记者:法律界对本案的关注焦点在哪?

殷清利:强奸罪属于严重、特定暴力犯罪。只不过因未成年人适当减轻处罚。但也要防止年龄小、发育成熟的嫌疑人,利用这个时间段作案不追究责任来作案。

记者: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邓学平:民事案件和解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但刑事案件不同。本案的关键矛盾点在于,这个案件走了一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涉嫌民法第4、5章提及的犯罪,量刑在3年以下,民间纠纷、轻罪案与3年以下量刑,这3个要素缺一不可。刑事和解还有一个适用的范围,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量刑在7年以下的。但强奸案是典型的重罪案,依法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鲁山这个强奸案不适用于此。

记者:网友称,检察院的处理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殷清利:强奸属于暴力犯罪。本案中的检察院的做法,对于最高检文件的解读或有所走偏。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他(小赵)这个作案时满16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案一旦定性了以后不会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与赔偿,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不会改变案件性质。

记者:有网友认为,检察院用的“冰释前嫌”一词不妥。

邓学平:可能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宣传科工作人员很少办案,写这类宣传稿存在用词不当,不能叫“冰释前嫌”,跟这个案件性质结合在一起,容易引起人的情绪反弹。(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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