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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女子委托中介卖丈夫名下房产,中介找到买家后却反悔被起诉未举证有实际损失中介败诉

法制时报 2018-10-08 07:32

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已经与买方签订了《买卖斡旋金协议》并收取了斡旋金,卖方却不卖房了,中介公司认为卖方违约,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妻子委托中介代丈夫卖房

2018年3月8日,中介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民李丽签订《独家委托协议》,李丽将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委托中介公司在3月8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售卖,委托售价75万元。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以委托价或高于委托价找到买方后,李丽若拒绝出售此房产,愿支付房屋委托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中介公司及买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协议后,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联系好买家张某,与张某签订了《买卖斡旋金协议》并收取了2万元斡旋金。

今年5月,李丽找到中介公司,表示该房屋不出售了。中介公司认为,李丽拒不履行《独家委托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李丽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委托协议》,并由李丽支付成交总额3%的违约金22500元。

庭审时,李丽辩称:“我对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买卖斡旋金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该公司收取购房者斡旋金。我未给中介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李丽与中介公司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目前该期限已届满,故该合同已失效。中介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买卖斡旋金协议》以及收取斡旋金的收据,以此证明其联系了适格的买家,但中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丽对此知情,该组书证不能直接证明李丽阻碍合同履行。

经法院查明,中介公司明知涉案房产登记产权人并非被告,其作为经营二手房产的专业公司,应当可以预判无权处分房产的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可能面临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但中介公司未采取合法手续弥补委托合同的缺陷,即未通过适合的方式取得登记产权人的授权亦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登记产权人的追认,中介公司理应对其不规范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再次,中介公司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实际损失,不能证明其主张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要求李丽承担违约责任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中介公司对李丽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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