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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赖”房里不肯搬贵州一男子被法院判限期搬离并支付租金、物业费损失

法制时报 2018-10-10 07:13

离婚时,房子归女方。可离婚一年多了,前夫以各种理由一直“赖”在前妻的房子里,不愿搬离。万般无奈之下,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要他搬出去。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离婚后前夫赖着不搬

2010年,贵阳女子阿兰在贵阳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2011年,阿兰经人介绍,与男子阿昌认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两人结了婚。可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阿兰提出了离婚。

2017年3月,法院判决阿昌和阿兰离婚,并认定房子属阿兰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名下的汽车,归男方所有。

原本,夫妻一场好聚好散。然而,离婚后,阿昌并没有搬出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阿兰多次跟前夫表示,现在离婚了,他再住在家里,实在不合适。离婚判决里写得很清楚,房子是属于她的,要求他搬走。但阿昌却不为所动,一直“赖”在该房子里,不愿搬离。考虑到给对方一些时间,阿兰没有强行赶人。可阿昌这一住就是一年多,根本没有要搬的意思。反倒阿兰不堪忍受尴尬,搬了出去,在外租了个小房子。

没想到,阿兰搬出去没多久,阿昌却趁她不在家,把她衣服丢出了房子。这件事触碰到了阿兰的底线,她将阿昌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和物管等费用。

阿昌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占有房屋的意图,只是当初房屋的装修是他出的钱,但对方却一直没有将装修钱给他。这些没算清楚,他不会搬走。

法院:男方限期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登记于阿兰的名下,且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阿兰所有。阿昌占有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对方财产的合法权利,阿兰诉请责令阿昌停止侵害、并返还房屋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阿昌辩称种种涉及婚姻状况、财产侵害的事由,因双方婚姻问题已经生效判决书处理,阿昌不能以此作为占有房屋的事由。

阿兰主张的房屋租金和物管费用,考虑到双方原本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之中,阿兰要求对方搬离应当给予适当的准备时间。但是,阿昌不能因此长期占有房屋,应当以一定期限为限。搬离时间,以3个月为限。

考虑到离婚前二人共同占有房屋,逾期阿兰可主张一半损失。参照《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每月损失金额753元。

故法院判决,阿昌10日内搬离,将房屋返还给阿兰,并支付租金、物业费损失。从双方的离婚判决后3个月算起,至阿昌实际搬离之日,按每月753元计算。(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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