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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逝留下18万元抚恤金,3名子女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平分败诉抚恤金不属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

法制时报 2018-10-10 07:13

云南的李某再婚20余年,尽心抚养男方的3名子女,将子女养育成人、成家立业,原本想与老伴安享晚年,没想到老伴却生病去世,留下18万元抚恤金。日前,李某拿出其中9万元平分给3名子女后,3人却将继母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分18万元抚恤金。

18万元抚恤金引发官司

李某和杨某是再婚夫妻,1995年,李某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女儿小李嫁给了杨某。杨某也属再婚,他与前妻生育了3名子女,李某和杨某结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婚后,两人抚养着4个孩子,还算幸福。4个孩子长大后各自成立了家庭,杨某夫妻与李某的女儿小李一起生活,并帮忙照顾孙女小杨。

2017年9月13日,杨某突发脑溢血去世。杨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补助了亲属死亡抚恤金18万元,李某拿到钱后,从中拿出9万元分给了杨某的3名子女,每人3万元,但杨某的子女觉得钱分得太少,认为3人作为杨某的直系亲属,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与李某4人均分杨某的死亡抚恤金,每人4.5万元,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给他们3人的9万元,李某还应补给3人每人1.5万元。李某不同意,于是3人将李某诉至云南盈江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平分杨某的死亡抚恤金18万元;该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的代理人称,杨某的3名子女无权将抚恤金作为共有财产分割,李某是杨某的合法妻子,抚恤金是杨某去世时其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发放给李某的,抚恤金是杨某死亡后产生的,不属于遗产。李某对杨某尽到了妻子的义务,3名子女不与老人生活在一起,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平时与老人一起生活的还有小李及孙女小杨,应当参与分配的人为6人。3名子女无权再要求增加分配金额。

盈江县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该案是因抚恤金分配协商不成引发的共有纠纷。争议焦点如下:关于李某的女儿小李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小李与杨某虽无血缘关系,但随母亲李某迁入杨某户,在日常生活和老人生病过程中,对杨某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其与杨某之间是继父女关系,是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在本案中是适格的主体。

关于杨某抚恤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抚恤金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法》进行分配,3名原告提出不适用《继承法》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平均分配抚恤金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因目前对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充分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参照关于继承人顺序规定在第一顺序人员之间进行分配。3名原告是杨某的亲生子女,小李是杨某的继女儿,在日常生活中对杨某尽到了赡养义务,被告李某是杨某合法妻子,因此,该案中,能享有杨某抚恤金的人员共有5人。被告李某与死者杨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多年来一直与杨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目前其年龄较大,相比较其他几名原告更需要得到亲人的扶助,应予多分,因此,杨某抚恤金的所有权份额以被告李某40%、4名子女各15%为宜。李某将18万元抚恤金分给了原告的3名子女每人3万元,是其自主意思表示,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被告分配给3名原告的款项,已超出法院确定的每人15%的份额,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女儿小李自愿将其份额分给李某,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应予准许。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杨某3名子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承担。

享受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两条件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艳表示,该案中主要涉及抚恤金如何分配问题,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胡家艳说,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性待遇,抚恤金不是供养亲属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抚恤金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的属性。胡家艳认为,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办法,从死者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照顾弱者、扶危助困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进行分配。(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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