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连撞3车致1死8伤男子驾驶超载重型牵引半挂车上路酿事故,获刑4年8个月
本报讯2017年7月29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袁某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悬挂伪造号牌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98线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G98高速231km+400m处时,碰撞因发生追尾事故停靠在超车道的三辆轿车,造成9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国弃车逃离现场。
当天19时,袁某国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袁某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国驾驶的六轴车辆按照规定最高装载重量49吨,事故发生当天,该车辆装载干水泥80吨,已构成严重超载。袁某国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E,案发时其所驾驶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此类车型须持有准驾车型为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其牵引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机动车状态为“注销”。
原判认为,被告人袁某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国不服,提出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刘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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