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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小区路灯砸伤业主,物业被索赔13万余元物业管理有缺陷被判赔11万

法制时报 2018-10-11 07:15

今年6月,江苏南京某小区业主王永顺在观看他人打牌时,被附近的路灯砸伤,造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无果,王永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1万余元。

小区路灯折断砸伤业主

受伤到医院后,王永顺头部缝了8针,背部缝了11针,医生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当日就花了2000多元。此后两次入院治疗,共支出医药费24100.06元。王永顺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路灯杆锈断才会砸伤人。王永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

9月初,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永顺表示,根据《侵权法》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路灯作为“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作为管理人的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州某物业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既不是灯杆的所有者也不是制造商,原告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物业公司只需每半年检查巡视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有关检查巡视义务,没有发现隐患,尽到了管理义务。路灯杆粗细连接部位有遮盖物遮挡,从外观上看不出锈蚀等安全隐患,原告及小区内的其他人也不会发现电线杆粗细连接部位锈蚀问题,否则相关人员也不会在该路灯下打牌,故原告的伤害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关。此外,事故当天风力较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个意外事件。而且王永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问题。

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物业公司提出,涉案路灯属于倒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而不是原告所说的第八十五条,原告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缺陷应担责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路灯杆的断裂应认定为脱落、坠落。即使涉案路灯的断裂认定为倒塌,如被告所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涉案路灯属于全体业主,但业主委员会已经委托被告进行管理,涉案路灯杆锈蚀严重,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发现涉案路灯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和建议,致使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无法对涉案路灯杆实施维修和养护,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业主委员会委托给其的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缺陷,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提出,涉案路灯杆、灯罩的脱落、坠落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是不可抗力。但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天风很大,但证人陈述并没有看到风将涉案路灯刮倒,且证人为被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事发当日的风力足以将路灯杆刮断。即使被告陈述当日的风很大足以将路灯刮断属实,那么涉案小区内有若干个路灯,仅刮断涉案一个路灯也不符合常理。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王永顺在某小区门口看别人打牌,小区的路灯老旧腐化,掉下来砸到了王永顺头上…”,故涉案路灯的断裂应为锈蚀导致的断裂。综上,被告抗辩涉案路灯杆、灯罩的脱落、坠落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是不可抗力,事实与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故被告作为管理人没有举证证明其对涉案路灯杆、灯罩的脱落、坠落不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5764.06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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