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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认为竹子繁殖影响祭祖破坏祖坟带人拔除擅自损毁属侵权被判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0-12 07:28

日前,江苏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此案破坏的财物是47棵竹子。最终,一棵竹子,毁坏人赔偿100元。

法院方介绍,2017年5月,句容某农用发展有限公司在句容某村租赁了一片120亩土地,该公司准备将此土地用于雷笋、竹笋的种植、销售和加工以及相关产业的旅游开发。很快,该片土地上种上了许多竹子。不久后,该村村民李某发现,祖坟附近种上诸多竹子,祖坟周围还被挖了一条沟渠。影响祭祖,可能还会破坏祖坟,这让李某感到不舒服。于是,李某找到该公司进行协商,表示自己可以迁坟,但公司需要承担迁坟的费用。该公司没有答应李某的要求,但同意将祖坟附近的沟渠填平,并将附近的竹子适当拔出。

一个月后,该公司履约,李某祖坟周围的沟渠被填平,但竹子的清理李某不满意。2018年6月3日,李某带人到祖坟附近拔除竹子,共计损坏47棵竹子。该公司发现后,将李某起诉到句容法院。

庭上,该公司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其财产应当予以赔偿。而李某则提起了反诉,李某认为该公司祖坟边上种植竹子并挖水沟,严重影响其祭拜祖坟道路,且竹子繁殖会破坏祖坟。同时,认为这是对自家先人的不敬,要求改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其因此案带来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车费、高速费等。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该案中,该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其种植的竹子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李某明知该竹子为原告所有,擅自损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计4700元。对于李某的反诉,句容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该公司种植的竹子,距离李某家祖坟尚有一定的距离,且靠近祖坟边所挖的水沟也已经填平。事实上,这些已经并不影响被告祭拜祖坟的通行,也未造成祖坟的损坏,客观上并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此,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扬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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