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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打击非法采砂捞钱陕西西安鄠邑区公安局原局长阎长青受贿17万元获刑

法制时报 2018-10-15 07:57

为他人在砂石处理上提供帮助受贿17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陕西原户县(现为西安鄠邑区)公安局原局长阎长青受贿案的一审判决情况,阎长青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3月16日,西安市纪委监委对外发布,决定给予原户县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阎长青开除党籍、公职处分。3月28日,西安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阎长青提起公诉。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时任户县公安局局长的阎长青担任“打击渭河户县段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在治理非法采砂行动中查扣的砂石予以没收,由户县公安局牵头销售处置。在阎长青帮助下,户县某假日酒店负责人程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取得对已没收砂石对外销售的处置权。程某为感谢阎长青的帮助,同时也为其在经营酒店过程中能够得到阎长青的关照,于2015年4月至2016年春节前,先后4次送给阎长青共计17万元。阎长青将此款用于购买“黑瓷”等收藏品及个人日常花销。

2014年五六月间,阎长青经人介绍结识了做房地产项目的刘某。同年6月,刘某注册了某商贸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领导小组签订砂石买卖协议,每立方为20元。

后来,刘某发现砂石含土量较大,需要水洗,市场价格较低,而且在砂石处理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检查,遂将砂石处理权转让给程某。程某接手后,仍以刘某的商贸公司名义来处理砂石,并向阎长青提出每立方20元的价格有些高,不挣钱,找阎长青协调降低定价。2015年初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2014年9月之前已经销售的砂石仍按照每立方20元价格处理,之后销售的按每立方8元。协议签订后,程某按照协议把应交给政府的1096万都交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长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安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共1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退缴赃款且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显示,今年6月27日,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阎长青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赃款1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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