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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姓名莫名被“兼职”多家企业财务负责人盗名企业被判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0-17 07:43

姓名竟然屡遭盗用,沈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近日,沈女士起诉其中一家公司的姓名权纠纷上诉案得到了法院支持。审理该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公司方面因盗名行为而减少的必要用工成本判决其对沈女士作出赔偿。

莫名“兼职”数百家企业

早在2004年,沈女士便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一直从事财务相关工作。

2017年8月,沈女士向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查到的结果让沈女士大吃一惊,竟有200余家企业赫然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正是多次发现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所以将所有登记沈女士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列入了高风险名单,并开始对这些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沈女士联系上了包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内的30余家企业,并将这30余家企业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文化传播公司的案件一审中,沈女士请求该文化传播公司变更企业财务负责人信息以及在市级报纸上进行书面道歉;同时赔偿沈女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冒用沈女士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公司已在诉讼前完成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且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影响均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而且沈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此侵权行为对其财产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此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鉴于此,法院判决文化传播公司对沈女士作出书面道歉,赔偿沈女士律师费500元,并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求。沈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盗名企业被判赔偿财产损失

二审中,沈女士指出其姓名在企业税务工作中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文化传播公司盗用自己的姓名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支出,并以此获利,应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文化传播公司愿意进行赔礼道歉,但不同意沈女士所主张的财产与精神损失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查实发现,税务机关在排查违法风险过程中,沈女士的姓名与企业的关联性是一个主要线索,所以税务机关才对沈女士的相关税务工作予以重点关注和细致核查,因此使得沈女士的工作效率降低或业务受阻,产生了一定财产损失。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报税的成本支出为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上海一中院考虑到该公司盗名行为主观故意程度较低,且已完成登记变更,遂酌情将每年用工成本定为1000元。最终,上海一中院依据该文化传播公司盗名总期限为25个月,判定文化传播公司赔付沈女士财产损失及律师费共计2583元,同时驳回沈女士其余诉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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