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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官以案说法提示驾驶人 出事故后应注意事项出行出事故 责任要分清

法制时报 2018-10-19 07:58

一场秋雨一场寒,不少旅游爱好者开始蠢蠢欲动,趁着假日举家驾车出游或者结伴出行。而开车出行在带来方便同时,对群体旅游的发起者、机动车驾驶者都提出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结合该法院2016年至今审理的近700起交通事故案件,以案说法,提示广大驾驶员要注意行车安全。

外出旅游出事故旅行社需担责

2016年6月17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张某提供旅游服务。同年10月,在某高速公路上,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到隧道,致使坐在大客车上的张某受伤。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是该旅行社员工,事故发生当时驾驶该旅行社公司大客车履行运营工作。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职工旅行社大客车进行运营是职务行为,故旅行社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某系车上人员,其不应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张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该旅行社员工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应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的驾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旅行社作为肇事司机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当开车门致人伤或担全责

2015年10月,张某驾驶车辆行至北京门头沟区违规停车,副驾驶乘客刘某开车门时未保证安全,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接触,致高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刘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某公司,张某和刘某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当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开车门未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应对行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刘某的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不少机动车在停靠路边开车门下车时,未能留意周边行人情况,从而导致过往行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若行人不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虽然现在车载倒车、行车辅助系统已较为发达,但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仍存在盲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未能有效的留意周边的状况,亦容易导致视觉盲区的行人受伤。

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机动车需担责

2016年3月,郝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口处,韩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骑行,郝某车左前部与韩某自行车右侧脚蹬相接触,致韩某身体与郝某车辆前挡风玻璃、车顶及前机器盖相接触。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移动了车辆,最后因事故发生时系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这一事实无法查清,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审理中,本院多次释明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举证,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由郝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事故当事人因急于疏通交通等原因,忽视了对事故现场的保存,最终导致交警到现场后,因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加之没有相关的监控视频而最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需要双方依据公平责任,对相应的损失平均分担。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需要机动车一方来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进而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机动车一方往往不能有效举证证明行人存在过错,进而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事故后逃逸或致商业险不赔

2016年7月,邵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某路口时,郭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某车辆前部与郭某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的父亲替代邵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其为车辆驾驶人。后因郭某反映,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邵某属于事故后逃逸。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邵某存在换驾,属逃逸行为,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者出于种种考虑,以各种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这些逃避行为却存在很大的隐患。比如,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商业险免赔的条款,若相关行为一经被证实,被保险人则面临着商业险不予理赔的风险,进而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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