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程款 想索回被抵债车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无力还款车被开走
2016年6月,胡某将一处工程的排水建设承包给程某,双方约定前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程某按期完成了工程,索要尾款时,胡某却拿不出资金支付。2016年12月,胡某向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程某工程尾款6.71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到了还款时间,胡某仍未能还款,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把轿车给程某用,程某拿到钱后再还车。程某随后将车开走。
胡某称,自己与程某并无直接经济关系,是程某找了几人胁迫,自己才出具了欠条。他希望法院判程某返还车辆,并按每月3000元支付侵权期间的损失2.4万元。
程某辩称,开走车辆是因胡某拖欠工程款,车是胡某写了欠条后自愿让其开走的,只要胡某结清工程款,他愿意返还车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据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是原告购买后登记在其名下的,原告是该车所有权人。
对于被告占有上述车辆是否属于无权占有,法院认为,原、被告曾签订协议,约定“因原告欠被告工程款,暂把车给被告用,拿钱还车”,被告占有该车辆是基于原、被告双方合意,并不属于无权或非法占有,因而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欠条、协议是在被告胁迫下出具的意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占有车辆期间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针对该诉求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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