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灭门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曾被鉴定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
法院审理查明,蔡秋生因怀疑在东莞打工时,由于周俊夫妇致其被工厂辞退,遂产生杀死周俊家人的念头。2017年11月11日,蔡秋生来到周俊父母家院内,用一把木柄镢头,将被害人周新哲、陈秀芝、周长毛和周静击杀。周长毛、陈秀芝、周新哲、周静头面部受钝器打击致颅脑崩裂死亡。经精神病院医学鉴定,蔡秋生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秋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秋生作案时仍有较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作案后为掩盖罪行,把被害人家大门锁住,然后逃回家中取钱物准备外逃,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虽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综合考量蔡秋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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