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致人伤残3女生被判赔偿24万余元
据新华社电三名女生对一名女生实施校园霸凌,结果导致受害者不慎坠楼致九级伤残,最终三名女生被判赔偿各类损失240959.65元,未尽到充分管理责任的学校也被判赔偿20773.29元。近日,在150余名师生的见证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校园霸凌案。
原告小媛(化名)与被告严某某、王某、潘某均为被告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的学生。2016年5月12日,严某某与小媛发生口角。随后,三人手持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进入小媛宿舍,严某某与小媛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潘某也参与进来。在场的其他同学将双方拉开,并让小媛到厕所躲避,小媛站在厕所外的窗台处。严某某以其脸部被打伤为由,要求小媛下跪道歉,小媛拒绝并走到窗户边。王某见状上前关闭窗户、拉上窗帘。严某某仍然要求小媛下跪认错,并用钢管指着小媛。小媛便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在窗户边,面朝窗户外面,背对着严某某等人。此时严某某仍用言语挑衅,小媛回头看严某某,再回头时不慎坠楼受伤。
当日小媛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胸腰部椎体骨折损伤为九级伤残。2016年6月,嵩明县公安局对严某某等三人做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媛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4万余元,严某某负担损失的30%;王某、潘某各负担损失的20%;昆明市卫生学校负担损失的10%;小媛自行负担损失的20%。宣判后,原告小媛及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市中院公开庭审认为:双方纠纷的再次发生以及小媛坠楼受伤均由严某某等三人引起,小媛并无过错;王某对小媛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与严某某、潘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昆明市卫生学校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一审判定承担10%承担赔偿责任准确。因此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严某某、潘某、昆明市卫生学校对小媛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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