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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金龟骗走金首饰湖南一男子犯诈骗罪获刑1年7个月

法制时报 2018-10-26 08:38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金龟挖宝”式诈骗案,被告人刘某以假金龟谎称真金龟骗取被害人现金2万元及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4月,刘某伙同肖某(已判决)冒充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以要建设信号塔为由,将被害人何某、汪某、张某3人骗至后山帮助其挖坑。在挖坑过程中,肖某趁几名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用油纸包好的假金乌龟放入坑中,然后使用假金属探测仪假装探测到金属物。接着被告人刘某拿着锄头刨了一会儿,突然挖到一硬物,定睛一看像是乌龟一样的文物。

这时,两人开始唱起双簧,肖某谎称挖到的这个物品是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的金乌龟,价值过百万。刘某又称这个东西很值钱,与其白白上交国家,不如干脆来一出“调包计”,大家共同凑点钱去购买其他金器来替换金乌龟,卖掉金乌龟后大家平分所得。就这样,两个骗子的一场戏,引得何某等3人云里雾里,对挖到金龟一事深信不疑。两骗子以此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何某、汪某现金人民币各1万元,张某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金龟挖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法官提示,“金龟挖宝”式诈骗已在全国发生多起,其受骗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受骗者多因为对古董文物一无所知,又有一种贪图小利的心理,所以让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逞。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诈骗案,究其根源就是利用了人们这种贪欲,故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所谓的“不劳而获”,唯有脚踏实地地去奋斗,才能实现美好的生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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