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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违章修车被压死法院判修理工自担责8成,车主担责2成赔偿死者亲属12.4万元

法制时报 2018-10-26 08:38

韦某驾驶一辆拖车搭载挖掘机前去施工,途中拖车发生故障,他请了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人员来维修。后因违章作业,车没修好,该维修人员却被车辆压死。谁该为维修人员的死亡负责?近日,广西南宁市中院终审认定,双方责任二八开,韦某担责两成,赔偿死者亲属12.4万余元,死者自担八成责任。

修理工修车时被车压死

2016年7月10日14时许,韦某驾驶一辆拖车搭载挖掘机前往工地开挖施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韦某电话联系某汽车修理店负责人何某来修车。不久,何某来到事故地点,经查看车辆故障情况,发现是车辆气管漏气所致,于是和韦某约定修理费为200元。随后,何某欲往车底查看情况,但由于天气气温高,水泥路面较热,何某就要求韦某驾驶挖掘机将拖车车厢勾举。韦某按何某要求进行了操作。车厢被勾举后,何某用自己携带的木头放置在拖车左大梁与副梁之间夹角处进行支撑,韦某则将挖掘机开到旁边停放。

维修过程中,韦某听到何某叫喊了一声,发现拖车已经压在何某身上。韦某立即操纵挖掘机将车厢勾举,随后下车将何某抱至路边草坪放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何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何某于2008年12月16日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2013年9月1日起,承租某汽车修理店,但该修理店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

一审判车主担责两成

何某的家属认为韦某应该为何某的意外死亡负责,于是将韦某起诉到南宁市马山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某汽车修理店负责人,未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证,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虽然何某已取得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但在修车的过程中,未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韦某将故障车辆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且要求修理店负责人何某到达缺乏维修条件和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车辆故障地点进行维修,定作事项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亦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法院确定何某承担80%、韦某承担20%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韦某赔偿何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4万多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韦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认为,韦某将车辆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韦某已经预见到何某的修理行为存在安全风险,他不但没有有效预防风险发生,反而根据何某的要求,配合何某勾举车厢,因此韦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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