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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纵超市以虚假优惠欺客

法制时报 2018-10-29 08:01

去超市购物,在收银台付完账之后,我们都会收到一张小票,上面有购物价格的明细。优惠、打折是超市经常使用的促销手段,的确会吸引消费者,可是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些超市的优惠打折并没有像标签上写的那样。

价格是普通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重要考虑因素。不少商家通过优惠、打折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如果信息真实并且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本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是买卖双方双赢的事情。而如果超市在标签上宣称了优惠、打折,实际的售价却与标签两张皮,这就是赤裸裸的价格欺诈。

在行政责任上,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超市通过标签进行标价,标识了优惠信息,这就向消费者作出了愿意按照相关价格和打折情况进行销售的要约。消费者拿着商品去结账,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如果虚假打折,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须向消费者承担退款并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三倍赔偿的款项不足1000元,则须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

事实上,正是因为价格及优惠信息在销售过程中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更是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可见,不仅超市假优惠这种赤裸裸的价格欺诈涉及违法,即便在实际上按照所谓优惠价格销售,只要商家不能证明曾经在同样的场所按照所宣称的原价实实在在成功销售过该商品,都是在进行价格欺诈。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遭遇价格欺诈后,切莫忍气吞声,而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举报、维权。而对于执法者,更应该在认真对待每一起举报的同时,加强日常执法,对不良商家“抬头就打”,让他们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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