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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营运发生交通事故擅改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18-11-05 07:56

私家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后,却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接单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车主文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文某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责任限额)2000元,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用车在“顺风车”平台跑营运

2017年1月,四川达州的文某购置近9万元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在当日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责任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含车损险9.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4万元等,且均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同时在综合商业险合同中还明确,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此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出险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去年5月1日18时35分许,文某在渝蓉高速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上述车辆与中央金属隔离带发生碰撞后仰翻,造成任某等4位乘车人受伤,车辆全损及部分路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共支出拖车费750元、吊车费2800元、赔偿路产损失1.1万余元及任某等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至今也尚未修复。之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上述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保险公司仅赔交强险财产损失

法院还查明,文某在去年2月在重庆一公司签约一年的工作,其购买被保险车辆后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上数次发布出行行程接受订单搭载乘客,并按该软件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上述事故也是在接受任某等4人订单后在行驶途中发生的。

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按约定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责任限额)内赔偿文某2000元,因文某将被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了该车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又未通知保险人,且在此次营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文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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