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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暖费”违背消费自愿原则

法制时报 2018-11-06 08:10

连日来,河南新乡县陆通龙园小区的居民向记者反映,小区出了规定,不用暖气却要交30%的“蹭暖费”。物业的一工作人员称,周围的住户都使用暖气,不开通的住户室内温度肯定也会升高,这等于变相的“蹭暖”,自然应该缴纳一部分费用。

“蹭暖费”因“蹭”而收费,这本身就是一种“恶意推定”。不否认,热力传导有其特殊性,即便未用暖气住户因邻居采暖而自己室内温度有所升高,也并不能简单定义为变相“享受”,乃至恶意占便宜,且不说动机上无法确定,单就这点被传导的热量能够将非采暖用户的室温提高多少都值得怀疑。

供暖公司与住户本质上是一种供需关系,供暖公司所供的热能是一种商品。业主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需要供暖公司的供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供用热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供用电合同没有规定不用电者要支付电损耗费。很明显,要求住户不用暖气交30%的“蹭暖费”,违背消费自愿平等原则。与“蹭暖费”这个叫法不同,在北方很多城市针对上述现象收取“基本供热费”,集中供暖的小区不管用户是否接受采暖服务,都需要支付收费标准一定比例的“门槛费”作为热损费。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争议由来已久,合法性角度涉嫌强制消费,合理性中既有维持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保障采暖户利益的有利一面,从而使得热损费沦为企业强制保有用户规模、摊薄成本的手段。正因如此,大连等城市经过听证之后,已废除了基础热费的条款。

采暖供暖的经济性是供需双方都要算的一本明细账,像北方地区集中供暖最大的优势便是摊薄成本,然而控制成本需要的是更精细的管理和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如千方百计减少热力传导过程的损耗、对用户实行计量收费等等,而非将粗放的成本通过“绑架”的方式强加给用户。(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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