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致学生伤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交强险作出赔偿
广东顺德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学生小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顾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是醉酒驾驶,不在赔偿范围中。
案发:酒驾发生车祸致对方十级伤残
2017年2月26日凌晨,某中学初三学生小顾正骑着自行车赶往回家的路,被身后行驶过来的车辆撞倒在地。小顾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符合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经检测,肇事司机陈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mg/ml,远超醉驾标准。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为了讨个说法,小顾把陈某、涉案车辆所有人阿斌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4万余元。
对此,陈某表示,涉案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小顾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阿陈系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已垫付的款项享有追偿的权利。同时,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车辆所有人阿斌则表示自己并非侵权人,且对阿陈在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并不清楚,故该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依交强险作出赔偿
经法院核实,小顾在事故中的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肇事车辆虽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阿陈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经交警认定,阿陈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对于交强险赔付超出的9千余元损失,应由陈某予以赔偿。陈某垫付的医疗费部分由其另行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此外,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阿斌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故阿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向小顾支付赔偿款11.6万余元。陈某向小顾支付赔偿款9千余元。
此外,陈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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