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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之后帮同事拍照取证却遭打贵州一男子起诉索赔,打人者被判赔医疗费交通费

法制时报 2018-11-08 07:58

贵州省贵阳市一男子看到同事驾驶的电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于是拿出相机照相帮忙取证,没想到却遭到一顿毒打,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

事后,打人者被行政拘留9天,但却拒绝赔偿医疗费用。无奈之下,男子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近日,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2月25日晚上9时许,贵阳的阿天(化名)搭乘同事蔡某的电瓶车回家。途经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路段时,与崔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三车受损。

三方驾驶员正在协商处理。阿天见状,拿出相机照相,帮同事取证。

没想到,这时小型客车上下来一人,对着阿天背后就是一拳,阿天倒在地上,对方并未收手,朝着阿天和他的同事一顿拳打脚踢,导致阿天及其同事多处受伤。

事发后,警方赶到现场,打人者万某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

几天后,阿天找到万某,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手机损坏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万某称,阿天仅仅是在医院做了检查,伤情并无大碍,阿天的手机摔坏,并不是自己所为。对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要求,更属无理要求,遂拒绝赔偿。

于是,阿天将万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理诉求应予以认可,本案中,万某因琐事将阿天殴打致伤,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500余元,有阿天在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可;但阿天所受伤仅仅进行了门诊治疗,未构成伤残,阿天在精神上并未受到严重损害,故法院对精神损失主张不予支持;阿天在医院进行了门诊检查,并未产生误工,故法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阿天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阿天因就医治疗必然会产生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100元。对于阿天手机损坏费,阿天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手机是被万某摔坏,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为1600余元。

故法院判决,万某赔偿阿天16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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