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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昨起施行 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应急管理部门制作

法制时报 2018-11-09 08:01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是消防救援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佩带办法、缀钉、更换收回、制作管理等作了规定。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办法》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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