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屋外玩耍跌进路边废弃粪坑溺亡 法院:父母监护不当担责80%,村委会管理不当担责20%
父母进屋拿东西,将4岁的孩子放在屋外的院子玩耍。孩子却不慎跌落粪坑溺亡。父母认为化粪池未设置护栏,也没明显的警示标志,索要赔偿。然而,该粪坑所有者已于一年前去世,粪坑被废弃,无人管理使用,于是孩子父母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此案。
4岁孩子跌进粪坑溺亡
2017年7月,4岁的小月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贵阳市乌当区某村看望奶奶。恰巧,遇到奶奶家正在搬家,小月母亲立即上前帮忙,将小月独自放在屋外的院子玩耍。几分钟后,小月的母亲拿完东西出来,却发现小月不见了。于是,全家人四处寻找并报了警。没多久,他们发现小月掉入该村乡间路段边的一个粪坑里,捞起后送医院救治,终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小月母亲悲痛欲绝。她认为,小月不慎跌落粪坑溺亡,是因为该粪坑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明显警示标志才导致。然而,该粪坑的所有者已于2016年去世,该粪坑并未建在农户个人的承包地内,而是修建在乡村公共道路旁。现在该粪坑不在任何个人的名下,又在属于村集体土地上,应该由村委会负责管理。该村村委会对他人修建粪坑不加以阻止,也未对粪坑加以管理和警示,村委会未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月父母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村委会却认为,小月只有4岁,小月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小月身边。发生这样的悲剧,完全是因为小月的父母疏忽造成的。小月溺亡的粪坑是该村村民汪某修建的,虽然汪某已去世,但尚有其妻及其儿子、儿媳在,粪坑的管理责任人村民汪某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村委会都有责任
乌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粪坑位于乡间公共道路旁,并未修建在农户承包的责任地范围内。虽然涉案粪坑系汪某所修建,但其死亡后,粪坑处于无人使用、管理的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涉案粪坑所占用的土地在该村范围,属于集体土地,且未承包到户,应当由该村村委会进行管理。村委会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村委会应当对小月溺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月年仅4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小月溺亡事故的发生,小月的父母有监护不当的重大过错。
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认为,由小月父母承担80%责任,村委会承担20%责任。故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小月12.2万余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粪坑虽系汪某修建,汪某死亡后,尚有儿子、媳妇在该村居住生活,但汪某的儿子、媳妇并非是粪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人,粪坑在汪某死亡后一直是废弃状态,一审判决认定粪坑应当由村委会进行管理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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