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狭路相逢”,三轮车紧急避险乘车人被抛出摔伤 轿车车主和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无证驾驶遇到逆行
紧急制动后乘车人摔伤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廖国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搭载妻子骆秋萍沿着318国道辅路由大邑往邛崃方向行驶。
骑行到一交叉路口时,廖国强沿人行道实施右转弯,在横过到道路中间时,恰好碰到了驾驶小轿车实施左转弯,往318国道逆向行驶的孔文。廖国强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两车相撞的局面得以避免,但却造成了电动三轮车向右侧翻。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骆秋萍被抛出车外,在与孔文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受伤。事发后,孔文认为电三轮并未与自己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侧翻也与自己无关,随后驾车驶离了现场。
2017年5月16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文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廖国强负次要责任,骆秋萍不承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骆秋萍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四肢肌力损伤,为一级伤残,且完全依赖护理。
无法认定驾车离开属逃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
事故发生之后,骆秋萍的女儿廖英(化名)作为其母的法定代理人,将孔文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孔文赔偿各项损失642274.63元,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孔文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偿。
孔文为自己辩解,人并不是由他撞伤,而是自己摔在地上后弹起来才接触到自己的车辆,自己并不知道发生了该次交通事故。除此之外,公安交警部门也未认定其为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免赔。
在法庭上,当时坐在孔文车辆后排右侧的林俊(化名)也出庭为他的说法作证,“当时我们只是看到三轮车刹车,并未看到抛出一个人,也没感觉碰撞。”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孔文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即是否属于“驾车逃逸”。邛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孔文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明,公安交警部门也未认定其为驾车逃逸,故孔文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禁止性事项。
最终,邛崃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骆秋萍支付赔偿款394533.16元。孔文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后,再向其支付赔偿款554.28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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