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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乘车发生纠纷打伤出租车司机 天津2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18-11-15 07:41

天津一男子因乘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并伙同其表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对二人判处刑罚。

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马某与表弟曹某等一行人饭后准备打车回家,在路口处因为打车的事儿和出租车司机老王发生了口角。起初马某与老王只是互相推搡,被劝开后,马某喊站在自己身后不远处的表弟曹某过来一起围殴老王。老王见情况不对,也立即打电话喊朋友老张过来帮忙。

老张赶到现场后,发现老王的眼镜被打落,脸上、额头有血。老张上前阻止马某等人对老王的殴打行为,并与马某进行理论,就在此时,本该原地等待“谈判”结果的曹某等人再次与老王厮打在一起。酒精上头的马某见状冲向滚成一团的二人,捡起砖头朝其中一个脑袋就拍了下去。其中一个人忽忽悠悠站了起来,马某定睛一看,居然是老王,再看被自己砸中已晕过去的人,居然是自己的表弟。

即便自己砸错了人,也没能让马某冷静下来,他另捡起一块水泥坨,将老王汽车前风挡玻璃砸碎,才勉强消了气。随后马某、曹某等人打车去医院处理伤口,老王赶紧报了警。巧合的是,马某乘坐的出租车司机与老王相识,向老王提供了医院信息,警方根据该信息,迅速赶至医院将犯罪嫌疑人控制。

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老王右侧颧骨骨折,达轻伤二级,面部皮肤创口、右眼钝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挫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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