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 咋定罪需细化 最高法大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视频截图,10月28日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乘客右手持手机击向司机头部右侧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近日提到,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给社会带来重要启示,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他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典型案例为样本,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
以往类似案件绝大多数适用缓刑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法官严学万透露,万州区2015年至2018年共有9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占比77%。7件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年龄段集中在40、50岁。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为文盲或小学学历。7件案件均做了有罪判决,但绝大多数适用缓刑。”
至于为何适用缓刑,他解释说,考虑被告人普遍年纪偏大,属于中老年人,且文化程度、法制程度都很低。案发后认罪态度不错,均能积极赔偿损失,部分被告人还有自首行为。同时,上述案子危害后果不严重或不是特别严重,基本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大,最多为一万多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类似案件,如何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能否以抓方向盘或对驾驶员有干扰就能定罪?严学万建议,案件入罪标准、量刑档次、危害后果层次等都应进一步明确。
据悉,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乘客抢夺方向盘如何定罪要细化
外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因公交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冲突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乘客是否必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洋认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
她说,发生交通事故当然体现了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案发时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使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的状况,比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胡洋举例,如果道路交通正处于拥堵状态,所有车辆行驶非常缓慢,此时被告人拉拽方向盘就不能认为其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对于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均按照这个罪行来论述。”
胡洋说,现实中有一些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辱骂驾驶员,或其他车辆追逐、逼停公交车,都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驾驶员正常驾驶,但此种情况下公交车仍然在驾驶员的掌控之中,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采取措施来应对,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审慎考虑。
不能仅靠“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只依靠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乘客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据悉,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四种情形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胡云腾建议,可在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增加一条。即,“以其他方法”。至于“其他方法”具体指什么,将来要有司法解释。如长时间玩手机或者跟乘客发生纠纷以后离开驾驶室去打架、骂架,就可按照该条进行处罚。
为何多数此类案件都判了缓刑?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法院认为,汲传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此,对汲传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最高法“案例大讲坛”研讨会当天,此案的主审法官沈阳高新区法院法官赵颖南也到了现场。
赵颖南介绍,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主要从被告人拉扯司机力度、打击部位,司机受到干扰后整个人的状态,案发时的车上人数、车下道路的人车密集度、公交车车速以及危害后果,还有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综合进行量刑。”
她说,该法院从2014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26件,全部定罪。其中有4件在出租车上发生的案件,22件发生在公交车上。这22件中有2件被判实体刑,被判刑者刑期均在三年六个月左右;剩余20件均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到四年。
为何多达20件案件判处了缓刑?她解释说,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都是从被告人一贯的表现,其犯罪目的、动机,犯罪之后的态度去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判处缓刑的案件,我们认为均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缓刑条件。”
判处缓刑前,沈阳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人必须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被害人对其行为要表示谅解,相关的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向社区矫正部门送达,同时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要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给法院出具这些意见。对此,赵颖南说,“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全面地得到赔偿。2014年以来,除两起案件外被害人均得到赔偿,赔偿数额共计76.79万元。”(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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