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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骑电动车出事故该如何担责赔偿? 北京法官结合案例以案说法

法制时报 2018-11-16 09:03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使得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新的“马路杀手”,有一些人对涉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处理存在误解,为此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对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及风险防范予以分析,提醒骑车人注意。

案例1两车相撞并非一律机动车全责

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并后载案外人王某,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适有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两车相碰,李某与王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吴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二人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李某损失,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骑行电动车有过错也担责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彭思舟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尊重生命的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立法本意,但并非意味着机动车方一律全责,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过错,法院将依据过错轻重对机动车方责任予以调整。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速、逆行、闯红灯、机动车道上乱穿……诸如这些行为不胜枚举。

彭思舟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视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如果自身伤亡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则法院将依据非机动车方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电动自行车方就人身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案例2撞自行车或需承担高额赔偿

贾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周某也骑二轮自行车同向而行,贾某超车造成周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后,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贾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其误工期可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可为90日,营养期可为90日。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故周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贾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贾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释法:撞伤行人按过错比例担责

彭思舟称,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电动自行车方应按照事故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彭思舟提醒骑车人,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与自行车、行人相比属于强势一方,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且控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避免因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车速过快、制动时间过长或车辆撞击力扩大。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人身损害加重恶化,并迅速报告交管部门。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避免事故无法查清而承担更重责任。

案例3送快递出事故,单位担责赔偿

郭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王某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行走,郭某车辆前部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郭某发生事故时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快递配送的职务行为。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郭某与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负全部责任,因郭某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王某因郭某行为所受的损失,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林敏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履职途中肇事单位需担责

林敏称,部分外卖、快递行业配送员与用工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员工对配送途中发生的事故自行担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快递公司、外卖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等主体往往推卸责任,导致外卖员、快递员可能需个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诉讼中,用工关系难以查明,驾驶人事故时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亦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法官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考虑:配送方式及配送业务实际经营主体、事故是否发生在履职途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对驾驶人进行相应审查等。

林敏提醒说,外卖、快递行业配送员应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应注意留存雇佣证据以及事故后应及时固定履职证据,避免用工企业推诿而由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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