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老婆或女友卖淫 他们趁机偷嫖客财物涉事5人分别犯容留卖淫罪、盗窃罪,均获刑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两间相连出租屋作为作案场地,老婆、女朋友是他们的“挣钱工具”。本案“男主”在老婆、女朋友卖淫时,故意将音箱的音量调大,分散嫖客的注意力,随后实施盗窃。嫖资、盗窃所得财物归各个卖淫女及各自的老公或男朋友所有。澄迈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涉事5人分别犯容留卖淫罪、盗窃罪,均获刑。
利用老婆或女友卖淫之机偷嫖客财物
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阿军、涂某胜、盛某均经过预谋,决定共同出资在澄迈县老城镇寻租一处房屋,并利用各自老婆或女朋友卖淫之机,盗窃嫖客财物。后由涂某胜出面,又租用了一处两间相邻的房屋,阿军、涂某胜、盛某均共同出资购买铁床、布帘、小音箱等作案工具,并在出租屋的木门上打小孔、安装插销进行改装后,要求被告人阿艳(阿军的老婆)和杨某(盛某均的老婆)、“果果”(涂某胜的女朋友)进行卖淫时,将音箱的音量调大,分散嫖客的注意力,配合各自的老公或男朋友实施盗窃。嫖资、盗窃所得财物归各个卖淫女及各自的老公或男朋友所有。当月,阿军、涂某胜、盛某均分别伙同各自的老婆或女朋友开始通过上述方式在出租屋内作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卖淫女王某、陈某、张某、刘某及付某朋(王某的男朋友)、谭某(陈某的男朋友)等人经朋友介绍先后找到涂某胜或阿军,表示愿意在该出租屋内通过卖淫的方式配合阿军、涂某胜等人盗窃嫖客的财物。
2017年2月10日11时许,王某在出租屋左边的房屋里向一名嫖客卖淫、“果果”在出租屋右边的房屋里向一名嫖客卖淫,此时,涂某胜、盛某均、付某朋先在左边房屋的木门外,通过木门上的小孔观察屋内情况后,涂某胜从木门上端的门缝伸手进去,打开木门里面的插销,盛某均、付某朋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走屋内嫖客约300元。后涂某胜又来到右边的房屋,用同样的方法、手段,盗走屋内嫖客约200元。
据卖淫女陈某讲述,她从2017年1月份至案发,共接待四五十名嫖客,盗窃得手的有十几名。
涉事5人分别构成容留卖淫罪、盗窃罪
“我带我老婆在这里做十多天,一般都是我老婆在澄迈县老城镇通港路站街招嫖,一旦我老婆和嫖客谈好价钱,进入租住的房间没有再走动后,我就在门外拿凳子过来,拉开门锁进入房间把嫖客的财物盗走。”被告人盛某均供述称。
据被告人阿军供述,2016年12月,他向涂某胜、盛某均提出利用卖淫女卖淫趁机偷嫖客钱作案,得到一致同意后,一行人买了床,添了被,还购买了避孕套,最关键的一步是,对门顶铁插销进行更换,还在门上打小洞观察房间里的情况。“房子租好后,各自的妻子、女朋友去拉客,谁的女人拉到客人就由谁去偷钱,其他人如果在场就去帮忙望风,偷到的钱各自入账。”阿军说。
澄迈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阿军、涂某胜、盛某均共同容留7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阿军、涂某胜、盛某均、付某朋、阿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嫖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军、涂某胜、盛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军、涂某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盛某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付某朋、阿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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