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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一只信鸽不慎丢失 新疆一市民被信鸽主人起诉索赔46万元,法院判赔1.5万

法制时报 2018-11-19 08:00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信鸽丢失索赔46万元的天价赔偿案。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

2013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健向刘明借用一只信鸽,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两年。不料,3个月后张健不慎将信鸽丢失。刘明向张健索赔46万元的信鸽丢失款,两人因赔偿款项分歧较大,今年9月,刘明将张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健因管理不善造成刘明信鸽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在借用协议中对信鸽的价值未进行约定,亦未约定信鸽丢失后的赔偿方式,因此刘明应当对该信鸽的价值负举证责任。刘明虽然提供了他与案外人王峰在2013年6月签订的买卖协议和王峰出具的46万元买卖信鸽的收据,但买卖收据无转账凭证,无正规发票,因此法院对其证明效力没有确认。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丢失的信鸽进行评估,刘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于张健丢失刘明的信鸽属实,给刘明造成了客观损失,法院参考2014年第六届北京某信鸽赛事信鸽拍卖价的情况,判决由张健赔偿刘明损失1.5万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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