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打不还手”是在渎职
近年来出现了交警、行政执法人员、物业保安、医护人员、公交司机等被骂、被打事件。许多单位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作为内部规定。记者采访了多名“受委屈”员工,他们称自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遵守职业操守、迫于舆论压力、担心丢工作的考虑等。
要求员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争议解决,可以避免争端扩大,其初衷毋庸置疑。可是,一刀切地强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则并不妥当。
刑法规定,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既然法律允许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还手”,何以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够不允许呢?“打不还手”显然剥夺了员工的正当防卫权。
而更重要的是,在诸如警察、保安、公交司机等不少职业中,维护岗位所在场地的公共秩序,保护群众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尽力缩小不法侵犯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职业要求,更可能是法定要求。有时候“打不还手”也是在渎职。对于受到委屈的员工给予“委屈奖”有其必要,同样必要的是,还需建立起鼓励见义勇为的激励机制。让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平等地与人相处,引导员工能够有底气地理性处理各类争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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