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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法院裁定上门滋扰陪审员 江苏两男子被司法拘留并罚款1万元

法制时报 2018-11-26 10:31

江苏省南通市两名男子因不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对一审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和司法拘留10日,罚款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上半年,陶某、李某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对任港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崇川区市监局未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两人遂将崇川区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任港街办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查,崇川区人民法院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已经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评判,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因房屋是临时建筑,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后财产归属、损失赔偿等也进行了认定。开发区法院遂以所诉合同受生效裁判文书羁束为由,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接到行政裁判书的当天下午,陶某和李某一起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两名人民陪审员,无理要求人民陪审员告知其参审和合议情况,并以法院文书系伪造公文为由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又阻止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妄称人民陪审员要和法院进行串供,引起了周围大量群众围观。

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李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还严重干扰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阳光审判的重要举措。”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陶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对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已给人民陪审员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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