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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拆除小区电梯 公司受到损失起诉索赔,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1-30 08:19

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将电梯内的广告牌摘除,广告传媒公司受到了损失,这损失找谁赔偿呢?近日,河北石家庄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业主拆除电梯广告

2017年,石家庄某广告公司与石家庄桥西区一小区物业签订了楼宇广告的使用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小区1-3号楼电梯的广告经营权归某广告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安装了广告牌。2018年4月,因小区业主与物业产生纠纷,一怒之下,业主们把电梯内的广告牌给摘了。出事以后,广告公司多次找物业讨要说法,双方因赔偿数额一直谈不拢,于是,广告公司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广告牌损失和违约损失共计5.6万元。

而被告某物业公司认为,广告牌是业主摘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物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区电梯内投放广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框架被小区业主摘除,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之下,即便被告不存在过错,但因被告与摘除广告框架的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业主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合同不能履行,由此造成被告违约,被告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人为原因导致广告画面经常的遭受破坏,致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场地使用费以实际的使用时间计算,剩余部分三天内退还给乙方”的内容,因广告框架被摘除,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剩余合同期对应的广告费用13002元,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

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广告费之外,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提出广告框架损失9600元。但事发后,原告未及时清点被毁损的框架数量并将毁损情况加以留存,且被告不认可所有广告框架被毁的事实,因原告对该事实未能举证,导致无法认定被毁框架的数量及程度,结合原告方证人石某陈述的广告框架可以循环使用的证言,另考虑到广告框架的折旧情况,法院酌情支持原告提出价款的30%,为288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对第三方进行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返还原告某广告公司广告服务费13002元、电梯框架损失2880元,共计15882元。(燕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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