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精准打击信用卡犯罪 恶意透支入罪门槛上调到5万
记者注意到,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调至5倍是《决定》亮点之一。另外,恶意透支数额将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重磅
上调入罪门槛至5万元
持卡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催收不还,属于“信用卡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估计大部分信用卡持卡人都清楚。但是,对于什么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额度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可能有些人就不清楚了。
11月28日,《决定》明确“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为“两次有效催收”,同时将定罪量刑标准的入罪门槛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提升至5万元以上。
《决定》将“两次催收”改为“两次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郑州一银行人士对此的解释是,之前的两次催收,可能是指银行单方面的催收,只要银行认为自己已经催收了,而客户有无收到催收的通知可以不管;新的规定是指,催收要有证据表明已经通知到位,否则就不是有效催收。
提醒
接受刑罚还是还钱可自选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焦点
逾期利息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
“逾期9元9年要还9000元、18年要还900万?”类似耸人听闻的消息时不时地被爆出,不少持卡人因此质疑:循环计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一并纳入恶意透支数额中合理吗?恶意透支从逾期当月算起合理吗?名目繁多的收费及“利滚利”是否会使得银行故意延迟提醒,形成恶意欠账,甚至借机发偏财?
事实上,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办案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难点问题。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分析指出,此前,一些银行在起诉时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判决。
此次《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在《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二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三是明确“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即不论按照发卡银行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是“还本”还是“付息”,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
对此,邱苗认为,将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变相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明显不当。《决定》可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起诉金额随着逾期年限增长而放大的问题。
释疑
入罪门槛提升≠法律宽松了
不少市民感到疑惑——以前恶意透支1万元要坐牢,现在是透支5万元。入罪门槛提高了,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宽松了?
对此,邱苗认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信用卡行业研究人士董峥指出,精准打击妨害信用卡犯罪,是修改司法解释的主题。虽然《决定》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标准上有所上调,但并不是对“恶意透支”这一行为作出从宽处理,更应该看作为根据目前市场发展来调整数额。(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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