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让儿童保护更有力
日前,广州首次针对监护困境儿童出台了安全保护政策《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明确,发现困境儿童,学校、村委会、福利机构等不报告要被追责。其中规定,对于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照料。
其实,广州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强制报告制度,即凡是发现儿童处于困境的,发现者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的严格落实,非常有助于全面保护儿童权益。
强制报告制度并非广州首创。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广州这一规定的亮点在于,其将强制报告制度扩大至所有困境儿童,即除监护侵害外,还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怠于监护、监护不当、利用儿童实施乞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也就是说,凡是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处于不应有的危险境地的,都应该属于困境儿童,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这样的规定可谓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儿童的身心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让儿童脱离困境,享受正常的生活,接受应有的教育。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致于其极易陷入危险境地,而且部分危险情形就是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实施的。譬如,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儿童的,这些儿童多数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
由此可见,在强制报告制度下,要求所有可能接触儿童,与儿童生活有交际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报告义务,相当于将其置于全民守护之中。这样一来,无疑可有效发现并解决困境儿童所遭遇的问题。这也是履行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这一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有必要加以普及和推广。(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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