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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跷跷板割伤幼童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维修义务被判担责7成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2-18 07:47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4岁幼童何某在沭阳某小区玩跷跷板时,手指被割伤。何某家人和小区物业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即94903.9元。

幼童小区内玩跷跷板被割伤

从2014年7月29日起,何某随父母租住该小区的房屋。2016年5月8日,何某在该小区健身小广场玩健身跷跷板时,由于跷跷板下端连接跷板立柱开裂,跷跷板与立柱之间形成切口,造成了何某左食指多段不全断离,左中指中节完全断离,左环指末节皮肤软组织脱套性断离。

何某受伤后在县城医院做修复手术住院治疗两天,支付医疗费26778.5元。后转入无锡某医院住院修复坏死的手指,共支付医疗费16026.5元。经鉴定,何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50日为宜。

事发后,何某家人和小区物业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小区物业被判担责7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维修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小区健身广场的跷跷板于2016年3、4月份损坏,物业公司一直未对其进行维修,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何某在该跷跷板处玩耍时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系不满5周岁的孩子,在玩耍时没有监护人监护,是何某受伤的又一原因,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何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70%,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何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35577元,由物业公司赔偿70%,即94903.9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物业公司提交巡查登记一份,证明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已经发现跷跷板有问题,其及时向小区业委会及县小区物业指挥部报告,要求划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但何某家人认为,巡查登记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巡查登记系物业公司自行制作,但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明知该小区跷跷板损坏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物业公司主张此前其已向相关机构报告跷跷板损坏的事实,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即使有上述报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非物业公司对相关器材维护和管理义务的完全履行。物业公司辩称有第三人在跷跷板处玩耍导致何某受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何某在事故发生时系不满5周岁的幼儿,事发当场无成年监护人在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宿迁中院遂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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