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聘用又反悔 江苏一男子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江苏太仓男子刘某参加太仓某公司组织的面试并通过,公司承诺聘用却又以刘某体检未过为由,告知其未被录用。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8年1月,员工刘某参与了江苏太仓某公司组织的面试,后面试通过,刘某签署了公司出具的《聘用确认信》,《聘用确认信》明确生效条件之一为通过公司安排的入职体检,同时,还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与住房津贴为税前每月6900元等其他事项。经体检,刘某显示电测听未果,经复检,仍未通过。刘某将体检未通过的情况如实告知了公司处人事,后人事通过微信回复体检没有问题,可于2018年1月25日报到。但在2018年1月23日,公司却又以刘某体检未过为由,告知其未被录用。后刘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交通费1000元、因立案、开庭请假造成的误工费损失800元、因未聘用造成的工资损失7.8万元,上述合计7.9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便《招聘确认信》中明确将体检通过作为生效要件之一,但此时的刘某仍有理由相信其将被正式录用。之后,公司又以体检电测听项目未过关为由告知刘某未被录用,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部分酌定工资损失金额为1.38元、交通费损失1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刘某资损失1.38万元、交通费损失1000元。(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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