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破坏邻居亲人坟墓 北京一男子被判赔损失
突然发现亲人坟墓被夷为平地,报警后得知是邻居赵某所为,后赵某被行政拘留5日,但怒意难平的王某一家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将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近6万元。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一家人各种损失近58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北京通州的赵某故意将王某父亲坐落于村河西侧的坟墓破坏。时隔5个多月后,原告一家人才发现,随即报警。后警方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其间,原告依照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将坟墓恢复,但赵某自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将坟墓破坏。王家人称,此事给他们一家人造成很大影响,故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一家人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6万元。
庭审中,赵某称王某父亲的坟地在自家林地中,多次要求其迁坟未果,所以才平了王某父亲的坟。
而王某表示,父亲去世已10余年了,坟地在村里的荒地之上,并未占用赵某家林地,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在民法上属构筑物,是特殊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祖坟在本质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其承载的价值应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死有所葬,入土为安”。死者生命虽然终止,但其人格尊严、坟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长久存在,不容侵犯。
本案中,赵某破坏了王某父亲的坟墓,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担责。
因坟墓已被损毁,原告起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执行性,故赵某应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坟墓是原告祭奠亲人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人格因素,赵某对坟墓的损毁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赵某的主观过错和坟墓损毁情况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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