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次日公司发年终奖,奖金能要回来吗? 法院告诉你:能!
广州中院近日发布《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公布了该院审理的数个典型案例。
年终奖属年度“在职激励金”
公司被判支付给刚离职员工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法官说法:被告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本案中,“在职激励金”的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对象。
感染艾滋病毒“被休息”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违法
郑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广州某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与检验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5年12月,某检验所以郑某体检结果“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郑某离岗休息,期间,除加班工资外,其工资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并正常发放至2016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前,郑某要求与检验所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所不同意,并通知郑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二审判决确认检验所要求郑某从2015年12月21日起离岗休息属违法。
法官说法:本案中,检验所未能证明离岗休息决定事先经郑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其以郑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郑某离岗休息,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检验工作,郑某的工作性质也未增加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检验所要求郑某离岗休息的决定,实质上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
私印指模打卡被炒
法院判公司不用赔
王某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员工。2015年5月19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私下制作手指模,交由其他同事代其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为由,支持王某的主张。物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交多份证据,其中指纹打卡记录显示王某2015年5月8日、9日、10日均有打卡记录,但是监控视频中对应的时间点未显示王某出现,而是显示他人进行指纹打卡。二审时,物业公司提交了王某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该段时间内王某朋友圈内容为某旅游景点的视频及图片,地点定位为上述地址。经当庭核对王某手机,公司所提交的截图与王某朋友圈记录一致。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83758.32元。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交的证据一般从严把握。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在仲裁、一审中均败诉主要系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过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补强证据,二审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主张。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用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免在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另一方面也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广日)
新闻推荐
20世纪90年代末,袁隆平在观察两系法杂交晚稻的生长情况(资料照片)。新华社发据新华社长沙12月19日电(记者周勉、袁汝婷)“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