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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弄丢婚礼视频 贵州一对新人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法院判酌情赔偿8000元

法制时报 2018-12-24 07:45

贵州贵阳一对新人办完婚礼,却被婚庆公司告知婚礼视频“丢了”。想到记录着宝贵的婚礼视频再也无法找回,夫妻俩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服务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婚礼视频竟被弄丢了

2018年1月,是贵阳的小汤和小梅结婚的大喜日子。两人在2017年12月就与贵阳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提供主持、摄影、摄像、鲜花、场地等服务,婚庆公司还要配备摄影、摄像师及设备,总费用1万元。

合同约定,如果因婚庆公司的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丢失的,婚庆公司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50%—200%支付违约金。

婚礼如期举行,婚庆公司也如约为他们提供了主持、摄像、鲜花等服务。可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却迟迟不将婚礼现场的摄影光盘交付给小汤和小梅夫妇,夫妇俩多次催讨,婚庆公司仍未交付,直到夫妻二人到婚庆公司索要,才被告知摄影视频已损坏,无法制作光盘。

于是,夫妻俩找到婚庆公司,要求其返还服务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婚庆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影像丢失的赔偿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对方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不愿赔偿。

一怒之下,小汤和小梅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婚庆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汤和小梅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婚庆公司在两人的婚礼期间虽履行了绝大部分的婚礼项目,但是“专业摄像师(包含后期剪辑服务+U盘)”项目却被遗失且无法恢复。

婚庆公司在履行协议时没有完成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中并没有区别每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而婚庆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不能证明摄像项目的收费金额。婚礼摄像作为记录婚礼过程的重要手段,应当是婚礼整个项目中较为关键的一环,婚庆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按照约定退还该部分费用,法院酌情以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礼录像的内容是人生中重大的、不可复制、不可弥补、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两位新人及其亲属将永远无法通过婚礼录像来对婚礼进行回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婚礼录像的灭失给两原告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害。

但两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请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8000元。故法院判决,婚庆公司支付小汤和小梅婚礼退款2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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