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朋友照料孩子 掉进小区粪池受伤 法院判物业、孩子家长及朋友承担责任
湖北武汉的陈女士将9岁儿子托付朋友照料,孩子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造成重伤。陈女士将朋友、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朋友和孩子家长等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孩子家长承担两成责任。陈女士的朋友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孩子掉进小区化粪池
2017年3月,在超市上班的陈女士因无暇照顾儿子天天,便让朋友许某将天天送到小区门口,让天天上楼回家。许某将天天接到小区后,让小女儿陪天天玩,她又去接自己的孩子放学。就在这段时间,天天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被赶来的许某等人送往医院,诊断为真菌性脑内多发脓肿、脓毒症、肺水肿等,治疗花了26万余元。去年10月,天天父母将许某和事发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江夏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6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窨井盖在小区花坛中间,不在小区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范围内,且周边有环形绿化隔离带,虽未在化粪池窨井盖旁设置警示标志,但井盖周边的绿化带有不得踩踏花草之类的标志,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都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该物业公司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9岁的天天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责任。
法院还认为,天天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事发时,陈女士将天天委托许某照看,许某对天天有看护、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她当时让天天脱离照护范围,对天天的受伤也应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事发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赔偿责任,天天父母承担20%损失。扣除许某和物业公司此前支付的治疗费,法院裁定许某赔偿7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0万余元。许某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裁定维持原判。(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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